原标题:【宪法宣传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宏扬宪法精力(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依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批改部分法令的决议》批改)
第一条 为了保护国旗的庄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力,依据宪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依照我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发布的国旗制法阐明制造。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标志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安排,都应当尊重和保护国旗。
第四条 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运用,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我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统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运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造。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许安排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我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卡。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当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我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当地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校园,除寒假、暑假和周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新年,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安排,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能够升挂国旗。
不以新年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新年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当地的自治机关规则。
民族自治当地在民族自治当地建立纪念日和首要传统民族节日,能够升挂国旗。
第八条 举办严峻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明、体育活动,大型博览会,能够升挂国旗。
第九条 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安排升挂、运用国旗的方法,由外交部规则。
第十条 军事机关、戎行营区、军用舰船,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法令法规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 民用船只和进入我国领水的外国船只升挂国旗的方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则。
公安部门履行边防、治安、消防使命的船只升挂国旗的方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则。
第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则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黄昏降下。
依照本法规则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气候,能够不升挂。
第十三条 升挂国旗时,能够举办升旗仪式。
举办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问候,并能够奏国歌或许唱国歌。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日外,每周举办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去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我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许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作特别严峻伤亡的不幸事情或许严峻自然灾害形成严峻伤亡时,能够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则下半旗,由国务院决议。
依照本条规则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建立的治丧安排或许国务院决议。
第十五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明显的方位。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号跋涉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号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号一起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许杰出的方位。
在外事活动中一起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依照外交部的规则或许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缓缓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间隔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许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画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家凶事活动。
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成心以燃烧、毁损、涂划、玷污、蹂躏等方法凌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
文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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